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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

時間:2019/10/22 10:06:27 作者: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工商注冊地或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經認定并登記入庫的各類所有制人工智能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的人工智能企業或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發展機器識別、深度學習、神經網絡、自然語言處理、生物特征識別、新型人機交互、自主決策控制等核心技術研究、應用產品開發,以及開展智能軟硬件、智能機器人、智能運載工具、智能終端等智能產業,智能工廠、“人工智能+”制造等應用服務的企業或機構。

第四條 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建立本區人工智能企業(機構)庫,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人工智能企業(機構)認定。

第二章 項目落地獎勵

第五條 申請本獎勵的企業,向區企業建設和服務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企業建設和服務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

第六條 ?對新建立的人工智能產業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億元。

再次申請本獎勵的企業,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達到下一更高檔次的,給予差額獎勵,即公式為:當次獎勵金額=當次符合檔次的獎勵金額-往次已獲得的獎勵總額。獎勵金額每家企業五年內累計最高不超過1億元。

已申請過本獎勵的企業,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仍未達到下一更高檔次要求的,不予獎勵。

第七條 ?申請本獎勵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實施意見》實施后在本區新注冊設立的人工智能重大產業項目企業,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或是在《實施意見》實施前已注冊的企業,在意見實施后在本區新建立的項目,以發改部門的立項備案登記日期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三)在企業建設和服務部門認可的項目投資協議、項目備案、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及投產。

第八條 ?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計算,按新企業工商注冊之日起或新項目在發改部門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款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三)享受本獎勵的項目,實際投產時間應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

(四)按約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從區政府、管委會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起計算,至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前質量檢查情況通知書》之日止,建設時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因政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時間予以相應扣除)。

(五)投試產驗收,是指重大產業項目完成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基建竣工驗收備案、企業廠區道路排水排污設施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竣工驗收備查等專項驗收后,由區企業建設和服務部門發放《投試產驗收情況告知函》。

(六)實際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計算(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至完成相關驗收取得《投試產驗收情況告知函》之日止實際所用的時間。

(七)約定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投產起止時間。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兩年內投產運營但沒有規定具體投產日期的,認定日期為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門發放《籌建企業地塊交付簽收表》之日起計算)屆滿兩年的日期。

(八)在約定時間內投產,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時間少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產時間。

第三章 鼓勵企業研發創新獎勵

第九條 申請本章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

第十條 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和孵化器(不含試點,下同),每成功培育一家人工智能產業領域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該眾創空間、孵化器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成功培育的企業應滿足進駐該眾創空間、孵化器時年度營業收入低于2000萬元,進駐時間滿一年,并在該場地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

第十一條 對在本區建設運營人工智能工程實驗室、培訓中心、展示體驗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本區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企業智能化升級改造提供研發、設計、生產、云資源租賃、技術交流等服務的,在項目驗收完成后,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采取先立項后補助的形式,對實際建設投資額不低于500萬的項目,按其實際建設投資額的30%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建設運營人工智能工程實驗室、培訓中心、展示體驗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應在項目建設前報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二條 《實施意見》發布時已啟動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的項目,應及時辦理補認定手續,通過認定的,對《實施意見》實施后投入的建設經費給予獎勵。《實施意見》發布后、本細則發布前啟動建設的,應及時辦理補認定手續,通過認定的,給予建設經費獎勵。

對《實施意見》實施前已完成建設的和未通過認定的項目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委托專業機構組織人工智能示范應用項目評審,評選不超過10個人工智能示范應用項目,按每個應用項目經認定的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當年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人工智能示范應用項目,是指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無人駕駛、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智能醫療、公共服務等領域實施人工智能創新應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完整行業解決方案和成功案例,加快人工智能的商業化進程的項目。

第十四條 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相關示范項目認定,且項目總投入不低于200萬元的,在項目通過驗收后,另行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使用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術平臺服務的,按其使用費的3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 本區企業或機構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人工智能領域國家科技進步獎等國家級獎項一等獎的,給予20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獎項二等獎的,給予10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獎項三等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本區企業或機構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認定的人工智能領域國際大獎的,給予獲獎金額的100%獎勵。

第四章 融資扶持

第十八條 ?申請融資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向區金融部門提交并購費用補貼及并購貸款貼息申請材料,由區金融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

第十九條 本區企業開展相關行業或領域業務并購重組且控股非關聯企業的,按兼并重組時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企業申請并購費用補貼的并購項目必須是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完成并購相應的工作,并將目標公司納入企業財務報表合并范圍。

并購重組的相關度核實工作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認定。

第二十條 對本區企業獲得商業銀行機構一年期(含)以上并購貸款的,按貸款項目實際發生貸款額的1.5%(年利率)給予貼息,貼息期最長3年。企業可就多筆貸款項目申請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貸款貼息的貸款項目必須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審批并獲得發放,具體以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

企業貸款項目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后申請前一年度的貸款貼息,不滿1年的貸款項目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

貸款項目貼息期至《實施意見》失效為止,貼息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或機構,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投資協議、實繳注冊資本、承諾書、財務審計報告、租金(購房)發票、企業入統情況等申請材料,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核,并負責資金兌現。

第二十三條 ?對新設立的人工智能企業,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注冊資本折算為人民幣核算),經登記入庫,在區內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在區內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購買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人工智能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是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設立的,且實繳注冊資本的現金出資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實施意見》有效期內從區外遷入的企業,且在本區新增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新增營收以企業遷入當年在遷出區對應的數據為基數。

(二)企業應簽訂正式投資協議或項目承諾書。

(三)在我區租用或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于辦公的,且企業須承諾10年內辦公場所不對外轉售、分售、轉租、分租,不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

第二十五條 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的期限不超過3年,從首次滿足扶持條件的年度起算, 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本章的年度為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實際租賃期限以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上時間為起始計算,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按1年算。企業在《實施意見》有效期內達到補貼條件的,即可享受本資金補貼。

辦公用房補貼的期限至《實施意見》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六章 重大推介交流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申請本章中標準制定或修訂獎勵、活動費用補助、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資金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及資金發放。

第二十七條 申請本章中展銷會、博覽會等大型宣傳推介活動費用補助的企業或機構,向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及資金發放。

第二十八條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主導人工智能領域國際標準制定或修訂的,給予每家企業或機構100萬元的獎勵;對主導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的,給予每家企業或機構50萬元的獎勵;對主導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的,給予每家企業或機構30萬元的獎勵。申請資助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相關條件,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獎勵合計不超過100萬元。

制定或者修訂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的主導單位是指在標準起草單位中作為前三個主要起草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出資主辦、聯合主辦、承辦人工智能領域高水平、高層次的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學術交流等活動的,單次支出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需在活動實施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包含但不限于經費預算、活動方案等書面材料。

經備案的重大交流活動,在活動結束后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及活動經費發票,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經認定后采用后補助的方式對會議場地費、媒體宣傳費、宣傳物料設計制作費、演講嘉賓交通和食宿費、參會嘉賓會餐等直接費用,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條 重大交流活動獎勵由活動主辦方申報,僅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請獎勵。若活動有政府部門參與出資舉辦,實際活動經費需扣除政府部門支出部分。

第三十一條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參加國內外人工智能領域專業展銷會、博覽會等大型宣傳推介活動的,參加活動前應到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備且單次展位費用、租賃費等直接費用支出在1萬元以上的,經區商務主管部門認定,對展位費用、租賃費等直接費用,按實際支出費用50%給予補助,企業獲得各級財政扶持補助的金額合計不高于實際支出費用,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補助50萬元。

第三十二條 申請大型宣傳推介活動費用補助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國內外專業展銷會、博覽會是指除由省、市商務部門組織企業或機構參加的服務外包專業展會、產業推介會和項目對接會之外的大型宣傳推介活動。

(二)展位費用和租賃費是指企業或機構租賃展位及現場設備租賃的費用等(僅限于普裝展會,不包括特殊展位費用),不包括布展費、廣告宣傳費等其他服務費用。

(三)企業或機構申請展會補貼,需提交會場現場及展位照片、租賃合同、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對由本區企業或機構組建,在本區登記(注冊)成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人工智能領域行業協會或聯盟的,從成立后次年開始,每年可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扶持申請,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協會或聯盟上一年度開展活動情況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報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后,每年給予協會或聯盟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扶持。

申請本獎勵的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于本區人工智能產業;

(二)屬于經民政部門批準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三)按章程開展活動,實際運營期限滿一年。

行業協會或產業聯盟工作經費開支范圍應為:專職工作人員經費(人員費用不高于資助費用總額的30%)、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等其他直接相關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本細則獎勵和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承諾 10 年內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

獲得本細則獎勵和補貼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前述規定的或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規定的,相關單位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區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追回。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分別納入區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企業建設和服務、金融、商務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實質審核。

第三十六條 ?申請企業或機構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申請企業或機構承擔,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于企業或機構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中的“以上”、“封頂”、“最高”、“不超過”、“不低于”,均包含本數。細則中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如無特殊注明,金額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三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獎勵申請,由區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 ?申請企業或機構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各兌現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如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發現,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對申請企業或機構違規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區財政等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對區內扶持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各項扶持的辦事指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申請各項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一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