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7/29 17:12:55 作者: 點擊數: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16屆9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扶持研發機構及研發平臺發展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商信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聯系人:黃炳越,聯系電話:020—81243929)
廣州市荔灣區扶持研發機構及研發平臺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荔灣區研發機構建設,推進重點產業創新發展,更好地實現科技與產業融合,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廣州市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穗府辦〔2016〕12號)精神,按照《廣州市支持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實施辦法》(穗科創〔2015〕12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意見》(穗府辦〔2015〕27號)的具體要求,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結合荔灣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注冊地(住所)在荔灣區轄內的研發機構及研發平臺,包括各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重點研發平臺等。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一般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多樣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須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面向市場,在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人才培養與團隊引進等方面特色鮮明。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重點研發平臺是指在荔灣區轄內,獲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企業授權運營的區級科技創新園區的科技創新園區運營機構,通過集中購買該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企業技術為荔灣區轄內科技企業提供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基礎技術服務且用于促進企業研發活動的服務平臺,年度服務不少于20家。
以上獲得基礎技術服務、平臺服務的科技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人企業庫、廣州市科技創新企業庫、荔灣區創新企業庫的企業;
(二)近5年內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三)近5年內獲得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或3項(含)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的企業,并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四)其他經區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第五條 區本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包括:
(一)在荔灣區轄內登記注冊,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荔灣區,具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性質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由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以及其他投資主體聯合共建。
(二)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25%;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50萬元。
(三)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25%以上,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應占職工總人數的4%以上。
(四)擁有發明專利授權2件或發明專利申請5件或軟件著作權20件以上。
(五)具備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包括: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現代的管理體制,擁有明確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經費等內部管理制度。
2.運行機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市場化的決策機制、高效的成果轉化機制等。
3.引人機制靈活。包括市場化的薪酬機制、企業化的收益分配機制、開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機制等。
(六)以研發活動為主,具有明確的研發主攻方向,發展戰略清晰,在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創業與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鮮明特色,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等。能切實解決產業共性技術問題,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通過產學研合作服務企業和產業發展;近兩年的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業績突出。
對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教育、檢驗檢測、園區管理等活動的單位不納入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范圍。
第六條 區本級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以“自愿申請、專家論證、擇優遴選”為原則。
第三章 扶持標準
第七條 每年在區科技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本辦法研發機構建設與研發平臺發展。
第八條 對認定為區新型研發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
第九條 對引入國內“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蚪泤^政府研究同意的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灣區轄內建設培育新型研發機構,通過科技立項簽訂任務合同書,按分期撥付形式以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的50%給予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經費支持。對國內“211工程”或“985工程”知名高?;蚪泤^政府研究同意的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灣海龍科技創新產業區內建設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按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100%給予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財政經費建設補助。
在以上新型研發機構培育與建設啟動期內,按照科技項目任務合同書分期無償撥付建設補助資金,并根據協議約定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目標完成情況撥付下一年度資金。啟動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對上一年度認定為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
每年按其上一年度獲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專項補助額的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上一年度經科技部門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給予國家級200萬元、省級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年度獲該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50萬。
第十二條 按重點研發平臺運營機構上一年度為科技企業免費提供技術服務實際支付額的80%比例予以獎勵,每個運營機構每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連續獎勵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對支撐和引領全區科技進步、高端人才培育、產業升級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研發機構,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擇時組織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單位經所在街道推薦后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遴選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形成結論,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擬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區政府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后,確定擬認定機構名單。
申報區級新型研發機構需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荔灣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書;
(二)荔灣區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方案(或可行性報告);
(三)營業執照副本、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四)相應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五)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六)實施科研成果轉化(產業化)和服務企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科研儀器設備清單、高層次人才清單;
(八)孵化企業落戶荔灣承諾書;
(九)近兩年工作報告及管理制度、其它證明材料等。
第十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擇時發布政策扶持資金申報指南;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后,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遴選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公示后,由區科工商信局會議通過,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會同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審批后發放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享受資金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及重點研發平臺應每年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機構發展、科技創新活動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各街道及有關行業部門應做好推薦工作,區財政和統計等部門應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數據提供支持,并按職能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或補貼資金的行為,依程序撤銷資助、獎勵或補貼資格,依法追繳資助、獎勵或補貼資金,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可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區政府網站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結果、投訴處理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扶持的研發機構、運營機構及享受免費技術服務的園區創新型科技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辦法財政獎勵之日起五年內不改變在荔灣的納稅義務,不遷離荔灣區。如有違反,應退回相應的扶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撥付扶持資金后,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機構所在街道通報享受扶持的機構名單。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所在街道根據企業名單做好監管,發現企業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或遷出荔灣區的情況,應及時通報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