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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辦規〔2025〕4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全過程創新鏈的意見》《廣州市南沙區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政策意見》,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高質量轉移轉化,支撐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創新發展重點承載區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或研發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條 推動科研成果賦權改革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制度,激勵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積極性,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對各類創新主體圍繞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體制機制改革,經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評選為優秀案例的,每項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四條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孵化科技企業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圍繞自身核心技術孵化科技企業,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對新孵化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的,分別給予該高校(科研機構)及該孵化企業各15萬元獎勵。
第五條 支持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支持企業承接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南沙實施轉化,對簽訂技術交易額10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轉讓、實施許可合同且已產業化的項目,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技術轉讓、實施許可合同購買方獎勵,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六條 加大青年創新創業支持力度
實施南沙科學城“圖南之志”青年創新創業計劃,探索“補改投”形式支持青年在南沙創新創業,大力引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創新人才,在創業啟動資金、人才公寓等方面給予支持。形成“創業在南沙,發展在南沙”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和聚集效應。具體由本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搭建成果轉化服務生態
(一)打通“概念驗證—中試熟化—產品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實現科技成果從“實驗室”到“應用場”的躍遷,自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平臺)獲市級及以上部門認定次年起,按廣州市支持標準給予1:1績效評價后補助,同一依托單位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科研院所及技術轉移機構市場化聘用技術經紀(理)人,獲得聘用后在本區連續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滿1年,并促成本區企業技術交易的,按照聘用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技術經紀(理)人分別給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一)發揮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杠桿放大財政資金的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科技創新類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母基金對合作子基金最高出資金額1億元,針對天使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最高50%。
(二)充分用好廣州市南沙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引導合作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的支持,對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給予25%的補償。
(三)對向本區科技企業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投資機構,按照其實際投資金額的5%給予獎勵;對向本區科技企業開展天使投資業務的投資機構,按照其在企業首兩輪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萬元,單個股權投資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其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承擔。
第十條 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最高”、“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本實施辦法部分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撥付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條款的申報指南由本區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發布。本辦法的申領兌現程序、需要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及其他要求,以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辦法所涉扶持資金屬于事后獎補,自辦法印發實施當年起,每年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事項依照辦法規定進行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到期前,本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上級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階段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