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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辦規〔2025〕6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強化聯合港澳科技創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強化聯合港澳科技創新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廣州市南沙區強化聯合港澳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全過程創新鏈的意見》《廣州市南沙區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政策意見》,加強與港澳協同創新,實現互促共贏,支撐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創新發展重點承載區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或研發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條 支持與港澳共建創新平臺
(一)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港澳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設立聯合實驗室,對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
(二)支持港澳地區的全國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或研發活動,按其年度研發投入的30%,連續三年給予運營補助,總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聯合港澳機構承擔國際大科學計劃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聯合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發起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評審符合要求的,按所獲立項實際分配金額的1:1給予最高2000萬元配套支持。
第五條 支持開展基礎研究和技術攻關
(一)在“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南沙聯合基金”創新設立港澳專題項目,支持港澳團隊開展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單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具體委托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設立聯合港澳科技攻關科技計劃項目,聚焦南沙重點產業發展需求,支持本區企業聯合港澳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提升粵港澳技術創新合作水平,單個項目最高資助200萬元。具體按照本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實施。
第六條 支持聯合港澳組建創新聯合體
支持企業聯合港澳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根據項目投入和運營成效,分階段給予不超過聯合研發總投入15%、最高30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七條 引育創賽獲獎港澳項目
對在經認定的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的港澳項目,并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在運營后首次獲得風險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投資入股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10%給予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港澳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建設
對經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新認定的粵港澳科技企業孵化器、粵港澳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九條 支持聯合港澳共建成果轉化服務平臺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港澳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基地(平臺),獲市級及以上部門認定次年起,按廣州市支持標準給予1:1績效評價后補助,同一依托單位每年獲得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港澳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港澳地區科研成果轉移轉化,依托成果項目新培育企業的,對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給予該企業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其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最高”、“達到”的數額均含本數。本實施辦法部分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撥付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本辦法提到的“新認定”是指首次認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條款的申報指南由本區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發布。本辦法的申領兌現程序、需要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及其他要求,以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辦法所涉扶持資金屬于事后獎補,自辦法印發實施當年起,每年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事項依照辦法規定進行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到期前,本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上級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階段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