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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金管〔2024〕14號
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深圳金融監管局,經辦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現將《廣東省財政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反映。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財政廳
2024年11月8日
廣東省財政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貸款貼息
與風險補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要求和相關專題會議精神,發揮財政資金的帶動放大效應,爭取更多人民銀行再貸款額度落地廣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4〕7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實際,現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備更新貸款是指獲得中國人民銀行設備更新再貸款支持的貸款。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省財政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是省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專門用于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貸款給予“貼息+風險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牽頭,省財政廳以及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等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有關工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協調省直行業主管部門、中央駐粵金融管理部門、21家銀行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建立政銀企溝通協調機制,牽頭制定《廣東省財政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與風險補償管理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進行審核,并撥付資金,開展信息公開和績效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溝通中央財政貼息政策、工作進展,審核編制設備更新貸款項目資金預算,安排設備更新貸款項目資金,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實施“雙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根據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檢查。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等4家單位負責審核上報和溝通上級中央部委和經辦銀行關于項目清單、企業名單具體事宜,及時共享備選項目清單信息。
第七條 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負責溝通人民銀行總行了解設備更新再貸款政策、工作進展及我省獲得再貸款支持的項目清單。廣東金融監管局負責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資金合規和有效使用。
第八條 經辦銀行為21家全國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經辦銀行負責向符合條件的項目主體發放設備更新貸款并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請財政貼息并在獲得貼息資金后及時劃撥項目主體,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請風險補償并積極對逾期項目進行追償。經辦銀行是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的第一責任人,對申請資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擠占等違法行為騙取再貸款資金、財政貼息資金、風險補償資金。對于存在相關問題的經辦銀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采取收回相關資金、取消相關資金申請資格、行業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三章 貼息方案及實施流程
第九條 貼息對象
自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項目主體取得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設備更新貸款,省財政按規定予以貼息:
(一)屬于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明確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領域,重點是工商業節能降碳、工業智能化數字化轉型、老舊農機具淘汰更新、交通運輸、現代物流等5個領域。
(二)項目主體實施設備更新行動,納入相關部門確定的備選項目清單,并獲經辦銀行按市場化原則審批同意發放貸款。備選項目清單是指由省直有關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報送確定的清單。
(三)已簽訂貸款合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服務采購合同,且相關貸款資金已發放至項目主體。
(四)經辦銀行發放設備更新貸款且獲得人民銀行設備更新專項再貸款政策支持。
第十條 貼息標準
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主體按照貸款發放金額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比例0.25%,貼息期限2年。
第十一條 貼息方式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返”,采取“免企業申報”方式,即借款企業應按規定先支付貸款利息,由經辦銀行根據利息支付清單及其他申報材料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請貼息后返還企業。
第十二條 為更好的了解再貸款進展和我省獲得再貸款項目情況,更好的把握財政貼息節奏,經辦銀行須在每季度獲得人民銀行設備更新再貸款審批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本批通過的項目清單、貸款臺賬發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十三條 財政貼息的申請流程
(一)每季度結束后首月15日前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須向人民銀行總行收集上季度省內再貸款項目清單,并同步發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和4家省直行業主管部門。2025年1月、2025年7月、2026年1月、2026年7月及2027年1月,經辦銀行在以上五個時間段根據獲批再貸款項目主體利息支付清單及其他申報材料(詳見附件1、附件2)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請貼息。
(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對經辦銀行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及準確性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會簽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于季度末前向經辦銀行劃撥貼息資金,同時建立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工作臺賬(詳見附件3),并抄送省財政廳。
(三)經辦銀行在收到貼息資金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劃撥至對應項目主體賬戶,并于每月月末將付款憑證、相關貼息明細表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十四條同一筆貸款項目,在貼息年度內獲得的各級財政貼息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貸款利息支付總額;已獲得省級其他貸款貼息(含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的,不再重復享受省級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若后期發現重復貼息,企業應退回根據本細則取得的貼息資金。
第四章 風險補償方案及實施流程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對象
風險補償對象為本細則中獲得人民銀行設備更新專項再貸款政策支持且相關貸款項目產生不良(符合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的銀行機構。
要求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貸款項目未享受過廣東省其他省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標準及金額
對各經辦銀行貸款本金損失不超過實際發放貸款總額1%的部分,省財政按50%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風險補償流程
對于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采取“先補償、再追償、后返還”的方式使用風險補償資金,具體流程如下:
(一)風險補償申請。經辦銀行在所有貸款項目到期后,自2028年開始,每年1月份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風險補償審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對經辦銀行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及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會簽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視情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實地走訪企業或與企業有關人員面談。
(三)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補償標準確定補償金額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照確定金額劃轉給經辦銀行。
(四)追償。經辦銀行應按法律法規積極對逾期項目進行催收、債權追償,每筆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后,應按風險補償比例及時返還風險補償資金。
(五)核銷。對于無法追償或無法收回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申報,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審核確認后,進行核銷處理。
第十八條經辦銀行設備更新再貸款項目不良率超過3%的,取消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資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舉措,責任到人,落實到崗,確保將設備更新貸款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及相關省直行業主管部門、中央駐粵金融管理部門、21家經辦銀行等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及時共享財政貼息備選項目清單、再貸款清單等信息,引導經辦銀行和項目主體用好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資金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等情況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牽頭加強跟蹤管理,發現貸款資金不按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使用的,及時追回財政貼息資金。各有關部門和經辦銀行加強協作配合,做好貼息審核工作跟蹤管理。廣東金融監管局加強日常監督,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施使用情況,并視情況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經辦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相關項目主體、經辦銀行自覺接受省直行業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視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