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13 16:58:42 作者:動態 點擊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復函》(國辦函〔2013〕33號)文件精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按照《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穗科創字〔2015〕220號)的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我市2015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1)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后)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注1: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注2:2015年之前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且獲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要申請本年度的認定。
二、申報材料
(一)申報認定企業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推薦表》、《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2、3)
(二)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2000字以內,提綱見附件4);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經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告;
(五)企業管理章程;
(六)企業工作場所證明復印件(企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七)企業上一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離岸外包占企業當年總收入35% 以上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離岸和在岸外包收入總額之和占企業當年全部收入50% 以上的票據)復印件;
(八)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并與企業員工花名冊對應);
(九)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如就業人員超過20人,編制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花名冊,上傳20人的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其他人員待需要再進一步核實。如就業人員不足20人,請上傳全部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花名冊、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都需加蓋企業公章);
(十)其他證明材料(如: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等復印件)。
三、認定程序
(一)企業申報。申報企業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連同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膠裝),一式五份報送所屬區科技主管部門。
(二)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后統一報送到市科技創新委指定的受理窗口。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創新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會議評審中專家提出意見的,組織現場考察進一步核實情況。
(四)確定擬認定名單。由第三方科技中介機構根據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匯總評審意見后報市科技創新委;由市科技創新委、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委、國稅局和地稅局六部門共同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
(五)網上公示。經確定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在市科技創新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創新委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研究處理并書面答復異議人。
(六)發文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創新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發文認定,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頒發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四、時間安排
(一)本次申報的紙質材料報送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9日。
(二)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后統一向市科技創新委報送材料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
五、其他要求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當年起有效。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自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5月份前將加蓋公章的《廣州市技術先進型企業年度有關情況報告表》報送市科技創新委受理窗口,由市科技創新委按照認定條件進行核實,若不符合認定條件,由市科技創新委等6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不符合的,暫停享受稅收優惠。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如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情況,應及時提請市科技創新委等6部門復核,經復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上報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企業在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時,申報材料應客觀、真實。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獲得認定資格,一經查實,將立即終止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并在《廣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效期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其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將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