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0/13 16:57:29 作者: 點擊數:
穗科創〔2015〕13號
各有關單位,各區科技主管部門:
為促進科技成果在穗轉化,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將《廣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委反映。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15年11月22日
廣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在穗轉化,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依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科技成果交易補助應堅持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交易是指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和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交易補助采取事后立項事后補助方式,鼓勵引進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技術成果并在廣州實現轉化,對購買技術成果的廣州企業,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每個企業單一年度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程序如下:
(一)申報。科技成果交易補助采取全年申請、定期核實的方式。企業根據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廣州市科技行政部門提交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發生的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申請。
(二)初審。市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創〔2015〕6號)規定委托開展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相關工作的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科技行政部門的委托職責,按時按質完成科技成果交易補助初審工作,客觀、及時地反應初審工作中的問題,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申報書、技術轉讓合同、當年度企業支付技術轉讓合同的支付憑證和發票等。初審時間為7月1日—7月31日。
(三)核實。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經服務機構初審的科技成果交易補助情況進行核實,并核定補助金額等。核實時間為8月1日—8月30日。
(四)公示。市科技行政部門在其政務網站上將擬補助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技術轉讓合同項目名稱、補助金額。
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門實名提出。逾期或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市科技行政部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五)入庫。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技行政部門按照年度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將擬補助金額編入下年度預算項目庫。
(六)經費下達。市科技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年度科技經費預算批復情況,聯合發文下達補助經費,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門政務網站上公開。
第六條 企業申請科技成果交易補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申報書。
(二)經我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三)當年度企業支付技術轉讓合同的支付憑證和發票的復印件。
(四)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企業購買廣州市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技術成果,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項目的技術方案(雙方蓋章)。
2.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項目的費用清單(雙方蓋章)。
第七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的企業,追回已補助資金,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科技行政部門、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科技成果交易補助活動中存在瀆職行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